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省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产品监督检查的通知
吉农办机[2017]15号
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,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:
为加强省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产品管理,规范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使用,依据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)要求,我委决定开展2017年度省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产品监督检查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监督检查对象
2015年度通过省级农机推广鉴定的部分产品及其生产企业(见附件)。
二、监督检查依据
监督检查依据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》(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)、《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规范》(农办机〔2013〕36号)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等。
三、监督检查内容
(一) 制造商名称、地址一致性
(二) 获证产品一致性
(三) 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
四、人员和时间安排
监督检查工作由吉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(以下称:承担单位)选派监督检查人员承担,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之前完成检查工作。
五、工作要求
(一)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,合理安排,严格按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要求开展检查,确保按时完成任务。
(二)监督检查人员要按照工作规范规定签订《监督检查员承诺书》。
(三)监督检查组应在全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承担单位提交《监督检查员承诺书》、《监督检查报告》和相关记录。
(四)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向被监督企业收取任何费用。
(五)承担单位发现监督检查结论为“不合格”的情况,应及时向省农委报告;此次监督检查报告应于2018年1月19日之前报送至省农委农机处。
附件:2017年度省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产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表
吉林省农业委员会
2017年12月8日